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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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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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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离婚纠纷案中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核心内容:在婚姻家庭中,涉及保险单的法律问题,远不止我们前面所谈的离婚时保单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随着保险在风险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角色逐渐被认可,家庭配置保单的比例逐渐升高,家庭保单已成为家庭财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将会面临诸多保险法律问题,这需要我们专业的律师去帮助客户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中的保险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随着当前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更是引发一系列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近年来,家庭财产数量日益增多、种类也日趋多样化。普通百姓尤其是高净值人士也越来越重视保险的保障功能,很多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了许多保险。保险成为家庭理财的重要手段,人身保险也逐步被人们视为家庭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保险本身处于相对专业的领域,保险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同时又因保险品种繁多、投保险形式多样等原因,在离婚时如何来处分这些保单财产,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制订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这就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离婚时保险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其中第“(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对“离婚保单的分割”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离婚时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问题

  1、保险标的转移的通知义务

  2、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处理

  3、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利益归属

  4、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利益归属

  5、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在离婚时的利益分配

  二、离婚时家庭人身保险合同问题

  1、保险单现金价值

  2、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为自己或对方投保具有具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保险单,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投保,分期交付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延续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如何进行处理

  4、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单,离婚时如何进行处理

  5、夫妻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资金)为自己或具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投保的法律问题

  6、投资连结保险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7、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保单受益人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人身保险金的归属

  9、离婚后有关保险合同中的保费豁免条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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