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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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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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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都有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负有明确告知的责任,如果产生纠纷,保险公司还需证明已方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所以在免责条款的告知方面,保险公司应该留有证据,慎重选择告知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例

  去年3月,杨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碰撞到孙某驾驶的拖拉机,造成孙某受伤及拖拉机损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责,孙某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孙某80112.2元,在三责险内赔偿孙某72138.96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孙某诉请过高且不愿承担1000元诉讼费,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孙某146000元,诉讼费10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赔偿和垫付”作为拒绝承担诉讼费的抗辩。但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是被告,若败诉,依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应视为败诉。《交强险条款》属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因其违反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且《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及其他证据中,未见“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于法有据。

  律师提醒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已就该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使投保人能够知悉该免责条款存在,并了解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否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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